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时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歇业、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形。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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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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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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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0号(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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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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