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华侨事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事业费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安置回国定居华侨、解决归难侨生活困难和支持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使用华侨事业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2.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3.有利于妥善安置回国定居华侨和改善归难侨基本生活条件,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华侨农场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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