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0年)
- 在亚非法协第五十九届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
-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五号(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