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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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