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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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年)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2021年)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