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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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2000年)
-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年)
-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