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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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7月)
- 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5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6月20日)
-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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