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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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8年)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