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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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2012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