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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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