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 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和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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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1991年)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