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为提高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引导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发展国际化,国际竞争激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依赖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要求高。积极创造知识产权,是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的基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关键;科学管理知识产权,是充分运用国内国外资源、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水平、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障。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 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
总体思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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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3年)
- 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2017年)
-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