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为提高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引导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发展国际化,国际竞争激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依赖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要求高。积极创造知识产权,是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的基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关键;科学管理知识产权,是充分运用国内国外资源、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水平、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障。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 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
总体思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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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3年)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2012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〇〇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