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为提高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引导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发展国际化,国际竞争激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依赖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要求高。积极创造知识产权,是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的基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关键;科学管理知识产权,是充分运用国内国外资源、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水平、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障。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 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
总体思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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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