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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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3年)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