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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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