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驻马店地区设立地级驻马店市的批复(2000年)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