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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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摘要)(2006年)
-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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