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陕西西咸新区的批复(2014年)
-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