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3月23日答记者问(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