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2018年)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