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遵义海关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