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