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优秀改革创新成果评选活动情况的通报(2023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
- 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