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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