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5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航道养护费”。
二、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航道养护费”。
三、
删除第三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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