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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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8年)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 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