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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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