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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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4年)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