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
删除第九条。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18年)
-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2001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