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
删除第九条。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200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