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
删除第九条。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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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2023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