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2025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 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