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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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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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2025年)
- 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