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二、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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