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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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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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