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
-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