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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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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