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十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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