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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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2021年)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