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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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老龄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