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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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9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2018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