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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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 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