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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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2021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