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 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