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1999年)
-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