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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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年)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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