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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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195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
-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20年)
-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