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
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
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
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五、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2001年)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2019年)
-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2021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