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3月)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6年)
- 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6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陈国基、白韫六职务任免的通知(2011年)
-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
- 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年)
-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