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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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