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从事过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