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从事过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2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
-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