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
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
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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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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