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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