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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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甘其毛都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