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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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