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