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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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