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
(一)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
(二)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的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予免税,其中:
(一)“基本医疗药品”是指用于急救、治疗、防疫、消毒、抗菌等用途的药品和人体移植用的器官,但不包括保健药和营养药。
(二)“基本医疗器械”是指诊疗器械、手术器械、卫生检测器械、伤残修复器械、防疫防护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三)“教学仪器”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
(四)“一般学习用品”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服装(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是指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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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9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任职的通知国务院(2019年)
-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