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
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服务。
(二)
努力提高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发展与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完善我国补充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年金咨询与管理服务。积极参与职业年金管理。积极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研究探索以团体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新型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2004年)
-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