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下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二)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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