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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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