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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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
- 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2009年)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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