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1年10月29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2001年)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022年)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2001年)
- 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11年)
- “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2022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