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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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1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