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