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
-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202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