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
- 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2003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