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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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2011年)
-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12年)
- 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