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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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的规章目录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2018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