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规定对开奖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加强对开奖公证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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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1年)
- 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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