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奖公证细则(试行)(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规定对开奖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加强对开奖公证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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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2005年)
-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